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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调查统计〔2019〕133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全省应急管理

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依据《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要求,对全省联合惩戒工作程序作进一步规范。基本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按照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应急管理局应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被拟纳入联合惩戒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属地应急管理局直接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按照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信息逐级报送,逐级组织验收审核(验收表见附件5)。验收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报应急管理部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从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部门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附件: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5.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27日 

发布时间:2019-05-27 13: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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