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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7〕6号

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7〕6号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2017年

煤炭行业去产能终验和相关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审计厅:

  目前,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去产能煤矿企业的初验和相关复查工作基本结束,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2月15日开始,组织开展我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终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验收范围。列入2017年去产能关闭且经过属地人民政府初验合格的煤矿企业。对参与产能减量置换(包括省内、跨省置换)、确定今年完成退出的煤矿,无论是否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均应纳入验收范围;对未按规定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不得予以验收。

  (二)核查范围。2016年煤炭去产能退出并已公告的煤矿。

  (三)复查范围。2016年煤炭去产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内容。

  二、工作机构

  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2017年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和复查工作组,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卜庆安任组长、安全总监鲍威达任副组长,验收工作组成员由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金融办、吉林煤监局、吉林银监局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并邀请省审计厅人员参加。

  三、工作程序

  (一)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文件内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和相关复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7]598号)要求,在认真做好2017年去产能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开展两项复查工作,一是对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进行全面核查,二是对2016煤炭去产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各验收人员要认真学习《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和相关复查工作的通知》(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7〕5号)内容,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工作的文件内容,准确把握煤炭去产能政策及验收标准和要求。

  (二)做好验收和复查前准备工作。各单位在验收前确定好参加验收的具体人员,提前申请使用车辆,准备好验收工作所需材料,验收工作联系人员及时与相关市(州)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沟通联系,确定好验收时间表。

  (三)严格现场验收和复查工作。验收人员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踏查、咨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验收、复查工作,填写《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表》、《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奖补(补助)资金债务处置情况验收工作表》、《吉林省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核查意见表》、《2016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意见表》,并在市(州)和梅河口市上报的《吉林省煤矿企业去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四)及时反馈验收和复查工作情况。各验收人员在每次验收和复查结束后及时向有关企业、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反馈验收、复查工作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验收复查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各单位验收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强化担当意识,严格工作作风,保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验收标准。各验收人员要严格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各项纪律规定。各验收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附件:1.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表

        2.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奖补(补助)资金债务处置情况验收表

        3.吉林省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核查意见表

        4.2016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意见表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7年12月14日        

发布时间:2017-12-15 08: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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