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7〕5号
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7〕5号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煤炭
行业去产能验收和相关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产煤市(州)、吉煤集团及有关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吉政发〔2016〕33号)的部署,部分市(州)和企业按照《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煤行管〔2017〕36号)要求,提前完成了目标任务。为规范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相关复查工作,确保按标准和要求完成我省煤炭行业去产能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验收、复查主体
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退出产能验收、复查工作。
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去产能初验和申报终验工作。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2016年退出产能开展全面复查工作,确保退出项目不可恢复,已退出产能不可死灰复燃;负责对辖区内煤炭去产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能,负责全省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的终验,负责全省2016年退出产能相关工作的复查,负责全省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二、认真做好2017年去产能验收工作
(一)验收内容。
验收主要包括设备拆除、井口封闭、证照注销、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使用等内容,确保产能不可恢复。
(二)验收时间。
为保障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根据去产能进展情况,倒排时间,分批次开展验收工作。2017年已退出产能项目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验收。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完成退出的产能及时开展初验工作,验收后及时将已完成验收工作情况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意见表等内容)上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申请最终验收。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终验结束后,针对本部门职能对应的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的验收情况,及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意见表等内容)上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省安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组织开展去产能工作复查
(一)对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进行全面核查。按照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要坚定不移推进、防止死灰复燃”的要求,各有关产煤市(州),梅河口市要在认真做好2017年去产能初验工作的同时,开展对2016年已退出煤炭产能进行核查,公主岭市要专项开展2016年已退出煤炭产能核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认真做好2017年去产能终验工作的同时,针对本部门职能对应的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开展对2016年已退出煤炭产能进行核查。核查主要包括设备拆除、井口封闭、证照注销、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使用等内容,确保退出产能不可恢复,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复燃后的产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查处。各有关产煤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及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核查结果及处置情况须在上报的去产能验收报告中专项说明。
(二)对2016煤炭去产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各有关产煤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及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专项复查,针对本地、本系统(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复查,对已整改完成的内容要检查是否存在漏洞,措施是否到位,对持续推进工作要检查是否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在整过程中是否存在新的问题,复查情况要在验收报告中专项说明。
四、相关要求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成验收、复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和相关复查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验收和复查工作。验收和复查合格的,由市(州)、县(市、区)去产能验收、复查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分别填写《吉林省煤矿企业去产能验收意见表》、《吉林省2016年去产能退出煤矿核查意见表》,并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与申报终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不合格的指出差距及整改要求、时限,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完毕的取消奖补资格。在全部初验、复查工作结束后,市(州)最终的验收报告最晚不迟于11月底上报至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门人员,针对本部门职能对应的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省级集中终验、复查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集中终验、复查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展终验、复查,终验、复查合格的,要在验收意见表、核查意见表上签字确认;终验、复查不合格的指出差距及整改要求、时限,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完毕的取消奖补资格。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展的终验、复查工作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按照“谁验收、谁复查”的原则,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验收后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复查并签字确认。落实煤炭去能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
(三)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做好自查、初验及复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并对自查、初验及复查结果负责。确保按时完成自查、初验及复查工作。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做好终验和复查工作,并对终验和复查结果负责。确保按时完成终验和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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