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现回答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故,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论证。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故,人员密集场所对其预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请核实清楚本单位归口哪个政府部门管理,应急预案应当报归口管理的部门报送备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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