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相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第十六条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
四、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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