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一、长期零售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4.2条规定,长期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现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当专店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距离为8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体育馆、客运站、火车站、宾馆、饭店、洗浴、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周边无贴邻建筑;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与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米,距杆上式变压器不应小于5米,与铁路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长期零售点应设置监控设施;
(八)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
二、临时零售点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4.2条规定,临时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现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可实行专店、销售棚、摊床销售;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距离为8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养老院、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与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米,距杆上式变压器不应小于5米,与铁路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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