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吉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根据总局“三同时”监管办法,2011年2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参照此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依据《吉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说明第二条,2011年2月1日(含此日)以后至《暂行规定》发布前建成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此类型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要求完善项目“三同时”手续,企业需补充完善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备查。完成时限为《暂行规定》发布后3个月内,对经过3个月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相关企业中,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查。无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企业所在的市(州)安监部门负责审查。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