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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0 14:0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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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源市大水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对辽源市大水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辽源市大水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运输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煤综)煤安罚〔2021〕003、004号
处罚日期 2021年4月20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处罚事由 对辽源市大水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运输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结果 暂停董树文、刘国奇二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6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董树文;2.刘国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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