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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31 14: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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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对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7.4”较大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安监罚〔2018〕Z009号
处罚日期 2018/07/04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事由

一.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燃气泄漏应急处置不力。

2.燃气管道项目建设违法违规。

3.未认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仅2016年进行的1次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抢维修人员林国峰、高云坤、赵树海、王天鹤均没有参加。

4.未认真落实事故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

5.未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抢维修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总经理沈肖阳存在以下行为:作为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巡线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燃气泄漏事故现场误判现场危险程度,没有当场组织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抢维修主管王天鹤存在以下行为:作为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抢维修主管,在发生爆炸后指使抢维修人员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证词。             

处罚依据

一.对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二.对沈肖阳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三.对王天鹤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 对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沈肖阳罚款229007.48元;对王天鹤罚款33034.19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70073703166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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