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救助和灾害防范救援一体化衔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修订了《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24年12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修订过程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了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征求了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涉及的56个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均达成一致。履行了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厅内合法性审查以及厅党委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起草思路和框架
《预案》修订结合我省救灾救助实际情况,并保持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思路上重点把握3个方面:一是适应新形势满足受灾群众救助新期待。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总抓手,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救助的期待和需求,强化省级层面对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支持。二是明确预案组织指挥体系。此次修订的《预案》参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吉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吉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三是更好指导基层规范有序组织灾害救助工作。为更好指导基层规范有序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尽快完成省级预案修订,推动构建上下对应、有序衔接、协调一致的灾害救助预案体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框架上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基本保持一致,共分八个部分:一是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三是灾害救助准备。四是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包括灾情信息报告、灾情信息发布。五是省级应急响应。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响应联动、响应终止。六是灾后救助。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七是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八是附则。包括术语解释、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参照情形、预案实施时间。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了《预案》的定位和主要任务。《预案》定位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着眼于应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响应启动规范程序,同时重点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救助全过程、全链条各项措施内容,实现灾前救助准备充分、灾中救助高效有序、灾后保障有力。
(二)加强横向纵向响应联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强化与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联动,规范相关表述,提高救援救灾一体化衔接水平。加强省级和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联动,增加响应联动相关要求。
(三)细化灾后救助范围及工作流程。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期待,扩充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完善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流程。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根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职能分工实际,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和任务承担单位,明确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省级统筹指导支持。完善军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等方面内容,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各阶段的响应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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