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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8 14: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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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厅党委部署,起草修订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涉及5方面内容,共19条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黑体字均为《实施细则》原文引用)。二是明确了停工和停产的具体名词解释,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二、明确细化了分级验收。复工复产验收共分为三个层级开展,一是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验收的,二是由煤矿上级公司负责验收的,三是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的。   

  结合《两办意见》中“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具体要求,细化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上级公司负责验收的情形,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到10天但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和《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对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情形进行明确了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根据国家局文件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删除了连续停工停产30天至180天及以上由部门验收的条款。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市级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职责,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由属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明确了停产停工天数计算方法,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至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之日止,进一步增加文件的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复工复产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申请复工复产应具备的条件、程序和否决条件、停工停产后及时告知、下发复工复产通知要求等5个方面内容,并增加了上级公司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煤矿履行验收程序后,向其上级公司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上级公司组织验收;履行签字手续三项内容。 

  对于没有上级公司且需要部门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增加了在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履行验收程序后直接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规定。 

  四、明确了责任追究,规定了对验收不合格和弄虚作假煤矿、参与验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责任追究内容,强化制度约束。 

  五、明确了文件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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