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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4 09: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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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 

  《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号)等法律法规。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工作专班,参照山东、河北等地做法,组织起草了此办法。我厅组织了4个层次调研:一是实地调研。工作专班先后到长春市应急局(信息中心)、湖南省应急厅(法规处)、山东省应急厅(举报接报中心)开展了实地调研;二是线上调研。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10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及10个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专题交流;通过电话与河北省进行了详细交流。三是座谈交流。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市场、消防等部门在我厅召开座谈会进行座谈交流。四是查阅资料。认真研究河北、山东、湖南、安徽等省份制定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借鉴先进经验,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一是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二是明确不予奖励的五种情形;三是明确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甄别和分转,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四是奖励金额大幅提升,增加到行政处罚金额50%五是依托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对举报受理进行闭环管理;六是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的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工作相关培训提出具体要求;七是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2个工作模版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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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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