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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8 15: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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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政策问答

  一、《吉林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吉林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适用于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
  二、启动吉林省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有哪些?
  答: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0万人以上。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三、受灾家庭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以居住为目的的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程序有哪些?
  答: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3.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放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
政策原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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