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煤矿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动煤矿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家要求,起草制定了《吉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简称《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体系》)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7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定级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结合近几年我省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起草。
三、起草过程
2020年6月4日,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征求了厅机关煤矿处室、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和吉煤集团的意见建议,并针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向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了咨询和请示,经综合分析研判各方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修正后,聘请省司法厅和煤矿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结合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达成了共识,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涉及8方面内容,共12条。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性生产煤矿(黑体字均为《实施细则》原文引用)。同时明确了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了标准化矿井申报的否决条件。除得分达到要求外,从入井人数超员、发生事故、考核未通过、被降级或撤消等级、安全诚信和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一级、二级、三级煤矿的否决条件。
其中三级煤矿的否决条件明确为4条,分别是: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按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销号的;
4.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主要是考虑到我省2017年取消了三级,而2020年恢复了三级,为防止煤矿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滑坡,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标准化建设,参考一级和二级的否决条件,结合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上述四条否决条件。
(三)明确了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分级考核定级的具体要求。申报二级的煤矿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三级的煤矿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考虑到省扩权强县试点的层级特殊情况,为其单独规定了分级考核定级的条款。省扩权强县试点市辖区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由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为了强化三级煤矿的管理,明确了此类煤矿被撤销等级后,重新申请三级时,实行提级考核的特殊条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三级煤矿,被撤销等级后,重新申报三级标准化等级,应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考虑到现有标准化系统无法实现提级考核的功能,系统内流程扔按三级考核定级流程开展相关信息化工作。市级主管部门需登录县级主管部门账号和县级评审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完成初审的流程,然后再登陆市级主管部门账号和市级评审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完成考核、公示、公告以及隐患整改的流程。
在系统外申报具体流程应为申报煤矿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转交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提级考核定级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考核定级。现场考核定级合格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将考核材料转交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四)明确了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该条款明确了委托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被委托机构必须具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以保证其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二是考虑到标准化考核项目多,覆盖面广,所以特别强调机构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细化了标准化自评申报、初审、考核等环节。
1.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创建。《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等级煤矿的自查自评、等级申报、考核定级、公示公告、动态检查、撤消降级、达标煤矿季度自查、年度自查全部通过系统完成。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其中初审的现场检查和考核的现场检查,按国家局要求均需要考核人员使用安卓系统设备下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APP,在APP上完成打分工作,确保考核全流程均在系统内体现和保存数据。
2.对初审部门的初审和上报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时限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隐患整改时间不计入考核定级时限)。参考《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时限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考核时限进行了合理扣除,隐患整改时间不计入考核定级时限。
3.要求申报煤矿直接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煤矿进行审查,提出明确上报意见,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其中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煤矿进行审查,主要是考虑到县级主管部门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对煤矿的整体情况更为了解。为了确保申报煤矿符合基本条件,因此增加了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环节。如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煤矿申报标准化等级,则需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4.规范上报文件的内容和支撑材料,明确要求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初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上报文件应包括材料审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申报等级、初审意见等内容,并提交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等支撑材料。
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1.正式文件应包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2.支撑材料内容完整;3.支撑材料除提供纸质版本外,还应提供扫描的电子文档(PDF格式,用光盘存储)。如上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将退文处理。
6.强化隐患问题的整改。《实施细则》明确了考核合格的煤矿进行隐患整改的要求。无论是初审中发现的隐患还是考核中发现的隐患,申报煤矿均应及时整改。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方可进行公示公告。
除了初审部门正式行文之外,按照现在的标准化系统流程要求,系统内的隐患整改由考核定级部门发起,申报煤矿在煤矿端填写隐患整改相关内容,并上传初审部门出具的隐患整改报告。
6.明确了考核未达到相应申报等级的煤矿如何确定等级的问题。对考核未达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现场考核得分情况确认其等级,按程序公示、公告;对考核未达到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现场考核得分情况确认其等级,按程序公示、公告或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重新进行考核。
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如考核未达到一级等级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考核得分直接确认其等级。参照国家局的做法,对于考核未达到二级等级要求的,市级主管部门也依据考核得分直接确认其等级。其中对于初审或考核未达到三级等级要求的,该条款未明确。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如初审或考核未达到三级等级要求的,初审或考核部门应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六)明确标准化等级考核周期。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该条明确了煤矿标准化等级考核周期,所有标准化等级煤矿均遵从3年的考核周期。所有标准化等级煤矿均应在3年期满3个月前重新自评申报。
但对于三级煤矿,《实施细则》提出了特别的强化管理的规定,三级煤矿应不断提升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水平。自取得三级标准化等级1年期满,应申报二级标准化等级。3年期满未取得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重新自评申报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第六条第三款 、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该条明确了三级煤矿3年期满未取得二级及以上等级的,有效期满时实行提级考核的特殊条款。具体按照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增加了3年期满未重新自评申报的处理规定,以及有效期内等级变化,其考核周期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经主管部门提示,3年有效期满,煤矿仍未重新自评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原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有效期内等级提高的煤矿,有效期自新等级生效时重新计算;有效期内标准化等级降低的煤矿,原有效期不变。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有关要求,规定了主管部门要对有效期满的煤矿企业进行提示,经提示仍未申报的,将取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主管部门的提示可以采用公告、提示函等方式。
(七)明确一级煤矿直接延期相关条款。实行煤矿承诺,等级直接延期。对运用《管理体系》考核确定为一级的煤矿,满足一定条件的,在3年期满时,煤矿做出承诺,可以自动延期。同时,强化对自动延期煤矿的动态抽查,现场发现达不到一级要求的,及时降级和撤消等级,被降级的1年内不得再申报一级,被撤消等级的2年内不得再申报一级。
(八)细化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抽查的具体频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市级主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同时为了保证动态检查频次,督促达标煤矿持续动态达标,《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市、县两级动态检查应单独进行。二是细化了标准化等级降低或撤销的具体情形,增加了主管部门的可操作性。尤其是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停产超过6个月的达标煤矿和未按规定实时录入、完善《信息系统》中有关信息的达标煤矿应撤销或降低其标准化等级。其中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检查、督查、巡查、抽查、初审、考核。三是明确规定了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应通报的内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动态检查情况、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同时也规定了每年12月15日前市级主管部门应将辖区的情况与本级的情况一同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将在年底或下年年初通报全省的标准化工作情况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部门。
为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级考核部门在考核前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坚持“宁缺勿滥”原则,明确参与考核的监管干部和专家的业务分工和具体任务,严格对标对表检查、现场核查,严格廉政纪律,有效推进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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