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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5: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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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不断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行探讨,研究、学习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2020年4月24日,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经各部门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

  一、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三、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四、信用主体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八、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系统录入、公示等,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部门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九、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对外报送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归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十二、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十三、分类分级方法。

  (一)分类,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6类。

  (二)分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十四、分类分级实施。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分级由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只作内部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十五、分类分级监管措施。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检查频次、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要严于工贸、 中介机构等非高危行业领域。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应急调查统计〔202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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