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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19 09: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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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解读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意图和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刻洞察现阶段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科学把握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将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122项重大改革举措。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与2012年相比,2016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6.7%和43.5%,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仍未跨过问题多、危害重的阶段,5年间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0起、死亡267人,较大事故97起、死亡357人。这些事故,暴露出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体制不完善、法规标准不健全、执法检查不严格、防范措施不系统等问题,致使安全基础相对薄弱、隐患风险交织叠加、城市运营管控滞后、各类事故易发多发,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大局稳定。对此,必须通过改革创新,采取系统性、根本性和综合性的政策制度措施加以解决。

  二、制定过程

  《实施意见》的起草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行政化相结合的手段,着力破解安全生产机制体制法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解决“落责”“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问题;强化依法治安,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建设,坚持检查必执法,着力解决法规标准不健全和不会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不善执法的问题;强化综合治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对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密切监测、精准辩识、准确评估、系统建设,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强化基础保障,全面启动各类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重点解决保障能力差、人防物防技防不到位的问题,补齐安全生产短板;强化社会化服务,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完善市场推动机制,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于6月至8月期间,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履行了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提交8月24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和9月4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讨论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35个方面、128项具体任务。总体要求是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深化责任落实,深化法治建设,深化综合治理,深化基础建设,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秩序,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部署,以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为牵引,统筹推进“五个深化”,启动实施“五个一”工程,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实施意见》主要呈现“突出两个创新、强化三个责任、理顺三个体制、健全四个体系、加强五个保障”的特点。

  突出两个创新。一是建立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保障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排查、管控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推进城市安全运行。二是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并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

  强化三个责任。一是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常委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强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保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写入部门“三定”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专业部门专项监管”。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全面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

  理顺三个体制。一是理顺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机构。二是理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的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办公、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岗位津贴。三是理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派驻执法或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机关在相关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安全监管职责。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健全四个体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推进《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实施细则》、《吉林省城市地下管廊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内容,既考核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知识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中小学安全教育学习内容。

  加强五个保障。一是加强安全投入保障,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安全科技保障,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创安活动。三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保障,构建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应急救援管理等为基础的智慧安监平台。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五是加强市场机制保障作用,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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