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位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 企业 | |||||||||
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3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4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5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6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7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8 |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 企业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企业 | |||||||||
11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 企业 | |||||||||
1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企业 | |||||||||
1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企业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企业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企业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企业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企业 | |||||||||
19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企业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企业 | |||||||||
21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企业 | |||||||||
2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企业 | |||||||||
23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24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 企业 | |||||||||
26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
27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 |||||||||
28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 |||||||||
29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 |||||||||
3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 |||||||||
31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
32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33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
34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 | |||||||||
35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企业 | |||||||||
36 | 对尾矿库不符合安全现状评价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企业 | |||||||||
37 |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分别采取规定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企业 | |||||||||
38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建立落实防汛责任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39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编制并实施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
40 |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并未启动应急预案未进行抢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
41 |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42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43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的事项进行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企业 |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相关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
45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企业 | |||||||||
4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企业 | |||||||||
47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企业 | |||||||||
48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4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
5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企业 | |||||||||
51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5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
5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 |||||||||
5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方式和条件进行爆破、开采、破碎、剥离以及相应的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
5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防洪措施、废石和废碴未按规定处置、电气设备未设置保护装置以及未按规定测绘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 | |||||||||
56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57 |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统一管理、未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58 | 对地下矿山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
59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60 | 对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资金、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61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62 |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
63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企业 | |||||||||
64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6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企业 | |||||||||
66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企业 | |||||||||
67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6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6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2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4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5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6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 |||||||||
78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79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80 |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81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82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83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 |||||||||
8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 | |||||||||
8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 | |||||||||
8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企业 | |||||||||
8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企业 | |||||||||
8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企业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0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1 |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2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3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4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5 |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 |||||||||
96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
97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 | |||||||||
98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 | |||||||||
99 |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企业 | |||||||||
100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企业 | |||||||||
101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企业 | |||||||||
102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企业 | |||||||||
103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
104 |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
105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
106 |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
107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 |||||||||
108 |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附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
109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10 | 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11 | 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12 | 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13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
114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
11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1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1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19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2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
121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
122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123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
124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125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126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127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128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 | |||||||||
129 |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0 |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1 | 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2 |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3 |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4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5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 | |||||||||
136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企业 | |||||||||
137 | 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
138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13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14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14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14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143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
144 |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45 |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46 | 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47 |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48 | 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49 |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50 | 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51 | 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52 | 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53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154 |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
155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56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
157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
158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 | ||||||||
15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企业 | ||||||||
16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16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162 |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 企业 | |||||||||
163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1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 | |||||||||
165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
1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企业 | |||||||||
167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
1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69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71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172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17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1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1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1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178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
179 | 对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
180 | 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181 | 对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182 | 对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 |||||||||
183 |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184 | 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185 | 对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186 | 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187 | 对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88 | 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89 |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90 | 对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91 | 对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2 | 对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3 | 对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4 | 对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5 | 对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6 | 对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7 | 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8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199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出具检测报告错误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1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3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4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5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6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207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
208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
209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
210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 | |||||||||
211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212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 | |||||||||
213 |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 |||||||||
2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
2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企业 | |||||||||
2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企业 | |||||||||
22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企业 | |||||||||
224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225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22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227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228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 企业 | |||||||||
229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230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企业 | |||||||||
231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使用淘汰工艺或降低工艺、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
232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建(构)筑物没有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并且没有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3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起重设备改造并增加荷重后,没有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4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人员密集场设置及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5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6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的生产设备、车间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7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起重设备及吊具罐体使用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8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没有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39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对煤气管理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的管理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1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没有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在生产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2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没有采取氢气聚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3 |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4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在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管理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 |||||||||
245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企业 | |||||||||
246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企业 | |||||||||
247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企业 | |||||||||
248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 | |||||||||
249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
250 |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
251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 企业 | |||||||||
252 | 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
253 | 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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