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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 14: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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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12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安全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巡视员)丁喜忠就新《条例》的内容、特点等进行发布,并与局安全总监刘汉杰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丁喜忠介绍说,新《条例》共6章61条,近1万字,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写入法规条文。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明确了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五是明确将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设等重点任务写入法规。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六是明确了物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七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13项具体规定。八是明确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和作业现场监护制度。九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要求。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十是明确了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在矿山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丁喜忠强调,新《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把《条例》切实贯彻实施好,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清理;对《条例》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例》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本市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二是全面开展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及分管行业(领域)的培训工作。全省安监系统将组织力量对省、市、县、乡全部安监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培训。企业要组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培训的“全覆盖”。三是督促企业自觉学法用法。各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条例》内容,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加紧修订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全面夯实和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四是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全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都要将《条例》内容纳入2018年的监管执法重点,加大春季复工复产的安全监管,强化暑期执法,加强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有效落实。

 

 

  丁喜忠和刘汉杰现场回答了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等媒体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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