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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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内电焊机外壳未接地等5项违法违规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煤监一处)煤安罚〔2023〕002、002-1号) |
处罚日期 |
2023年04月16日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违法事实 |
1. 西侧剥离工作面350m至地表第一段台阶阶段高11米;2.维修车间未标明允许焊接、切割的区域,并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3.未建立气瓶建档、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气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4.维修车间内电焊机外壳未接地;5.维修车间未设置焊气与切割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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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对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对孟令新: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孟令新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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