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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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西七第二台皮带输送机机尾无照明等10项违法违规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煤监一处)煤安罚〔2023〕004、004-1号) |
处罚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违法事实 |
1.西七第二台皮带输送机机尾无照明;2.地面西风井通风机风门绞车,127V稳压器和基站电源箱金属外壳无保护接地;3.西七轨道巷移动变电站高压铠装电缆接线嘴有两处接地保护线断开;4.本次检查期间,立井提升系统没有检查记录;5.井下移动变电站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装置未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可靠动作系数;6.两个相邻的72306采煤工作面与72307采煤工作面之间未设置隔爆设施;7.西七区集中排水点挡风墙受矿压影响墙体变形;8.72307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2根单体液压支柱漏液;9.72307运输顺槽超前支护3-4架π梁间距1.5m以上,超过《72307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1.2m规定;10.72307工作面43-44号液压支架错茬超过300mm,违反《72307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对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对于跃东: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于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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