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岭县红杰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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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长岭县红杰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较大危险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应急罚〔2023〕WH2C028号 |
处罚日期 |
2023年3月3日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违法事实 |
1、库区2处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2.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1#、3#库无流向标识产品242箱(闪光雷200箱、超级变变变42箱);3.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3#库无合格证产品42箱(超级变变变42箱)、3#库无生产日期产品4箱(雅典盛会4箱);4.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未与销售(零售)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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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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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长岭县红杰烟花爆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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