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丰县君顺加油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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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东丰县君顺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应急罚〔2022〕WH2C068号 |
处罚日期 |
2022年7月25日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违法事实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罐区、配电室配电箱)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液位报警系统未配有不间断电源。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东丰县君顺加油站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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