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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0 16: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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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对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煤监一处)煤安罚〔2021〕002号
处罚日期 2021年5月10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处罚事由 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南一采区11907采煤动力变电站高压侧和低压侧隔离开关把手缺少机械闭锁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第5条安全隐患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玖仟(¥29,000.00)元罚款。二、第1.2.3.4.6条安全隐患给予警告,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玖仟(¥29,000.00)元罚款,合并处伍万捌仟(¥5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王玉民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玖仟元(¥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2404764561713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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