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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和平大街加油站
违法事实
在2018年对加油站改造时,设计为两个汽油罐(其中一个汽油罐为隔仓罐)和两个柴油罐,2019年开始将其中一个柴油罐用于储存汽油,2020年开始将汽油隔仓罐一半用于储存柴油,上述变更未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1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吉)应急罚〔2021〕WHC003号
执法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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