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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7 10: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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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和平大街加油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对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和平大街加油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和平大街加油站

违法事实

2018年对加油站改造时,设计为两个汽油罐(其中一个汽油罐为隔仓罐)和两个柴油罐,2019年开始将其中一个柴油罐用于储存汽油,2020年开始将汽油隔仓罐一半用于储存柴油,上述变更未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1年4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吉)应急罚〔2021〕WHC003

执法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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