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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8 11: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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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明确七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吉林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明确七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日前,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等7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办法》共7章48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包含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等内容。

  明确了有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的安全生产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开展初查的安全生产案件,其他需要处置的特殊情况等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均可随时召集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办法》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抓捕归案。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确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案的,原则上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人员范围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直接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主要责任。在参加事故抢险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串供等危险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可以在不影响事故抢险的情况下,选择适当时机进行。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分别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发生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包庇、贪污贿赂、渎职等涉嫌妨害司法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应急管理报》01月07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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