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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7 12: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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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加强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加强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设置机构准入障碍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日前,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包括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引导行业自律等十二条内容。

  各级应急部门各司其职

  吉林省对监管职责加以明确: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强化属地监管,通知要求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日常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核查书面告知机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监管工作的具体科室。

  每三年全覆盖检查一次

  为规范监管行为,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原则上要求所有行政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机构的日常检查,资质认可机关要确保每三年对注册地内评价检测机构覆盖一次。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此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机构准入障碍。

  为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该省应急管理厅突出监管重点,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同时,实施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该省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信息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

  利用“黑名单”加强监管

  通知明确要健全监管机制,健全并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评价检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强化日常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通知明确现有乙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在未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现有甲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开展现场评价检测等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宣贯与监管执法等结合

  该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更新网站内容,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同时,通过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从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此外,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将《管理办法》宣贯与监管、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普法、宣贯、监管、执法同步进行。

  通知还要求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按政策给予奖励和保护。同时,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规违法行为。

  (《中国应急管理报》12月27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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