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细化安全生产约谈程序
由谁约谈、怎么约谈一目了然
近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何种情况下由谁约谈、怎么约谈等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明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委会工作要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工作不力及发现重大隐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被列为“不合格”等次、未按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
存在30日内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特别是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等情形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
该办法规定,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对约谈的相关事项进行培训指导;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方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应急管理报》10月15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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