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厅明确较重以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形
拟责令停产停业应集体讨论
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出台《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较重以上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对集体讨论的事项、程序作出说明。
该制度明确,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以上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适用该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对拟作出较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给予较重以上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须有半数以上部门负责人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查办案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该制度明确,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的;拟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的。
该制度明确,集体讨论程序的程序为,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法制机构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阐明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发表各自意见,发表意见时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思表示,并阐明理由;主持人在归纳集体讨论会各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结论;案件承办机构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归入案卷保存,并根据集体讨论的决定,办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相关事宜。(本报记者)
(《中国应急管理报》7月20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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