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 全 生 产 督 办 函
吉安委办督办函〔2017〕16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尽快明确各市(州)
工信、商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的督办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省工信厅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的批复》(吉编行字〔2017〕112号)、《关于省商务厅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的批复》(吉编行字〔2017〕113号)等行业管理部门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明确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明确要求,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专业部门专项监管”要求,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机构、编制。
目前,全省22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批复了安全监管机构、核定了领导指数和编制。
2017年7月25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参照省里的批复,于2017年10月底前明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10月30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尽快明确各市(州)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专门机构的函》,并提出要求。
请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要求,参照省商务厅做法,于2017年年底前,在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并在机构、编制及执法经费和监管干部岗位津贴上给予保障。
请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将落实情况于12月26日前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金智睿,0431-85096310
邮 箱:jzr@jlsafety.gov.cn
附件: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尽快明确各市(州)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专门机构的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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