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 全 生 产 督 办 函
吉安委办督办函〔2017〕16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7”爆
炸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
松原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2012〕3号)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决定对你市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
你市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以市安委会文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你市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委会办公室备案。
鉴于该企业是在动火作业环节发生较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要求,责成松原市安全监管局暂扣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督导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彻底排查治理相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需经省、市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建设和生产。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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