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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煤矿安检员隐患
排查治理报告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线上线下监管,形成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国有煤矿安检员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日
 

 

  

吉林省国有煤矿安检员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煤矿安检员现场侦察兵和吹哨人作用,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选派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安检员,安检员应当恪尽职守,带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执行《三大规程》,制止并查处“三违”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煤矿安检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煤矿安检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检查当班所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仪器装备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现场落实治理责任人立即进行治理,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并复查,由有关部门验收销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如实记录,录入隐患台账,并通过微信群及时上报,做到班检查班治理日报告,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形成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长效机制。
  第四条 当班不能完成治理的隐患要记录在案,及时报告矿调度,落实整改责任人接续治理,治理完成后及时复查销号并上报。
  第五条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治理并报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的单独记录备查,同时督促及时改进,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六条 煤矿矿长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指导安检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七条 煤矿矿长督促落实安检员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每月组织对本矿安检员隐患排查治理报送工作进行评比,明确评比标准并兑现奖罚,对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到位、内容描述清晰准确、按时录入隐患记录台账、及时上报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评比优秀的安检员优先晋职、晋级,对差评的予以处分直至调离岗位。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国有煤矿安检员检查评比奖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核对隐患日报和记录台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日报告和隐患台账不一致甚至避重就轻、弄虚作假的,由煤矿进行组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可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22-05-04 09:2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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