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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政策法规〔2023〕17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安全生产

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指导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学习贯彻、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2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在2021年3月19日公布了第1批(2件)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后,2023年2月2日公布了第2批(4件)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为了便于各地全面系统学习掌握,我们汇总了全部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 

  一、要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学习培训活动,结合日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刑法》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罪名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学习,正确把握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险状态)等犯罪构成要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履职能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二、要加强重点企业普法。“两会”即将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宣传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为契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重点企业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要抓好制度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行刑衔接工作,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密切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附件:1.国务院安委办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2.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6日 

发布时间:2023-02-10 13: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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