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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省应急管理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应急管理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五)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起草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格式见附件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同时废止。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指导、推进和监督,包括受理、登记、转办答复、归档等工作。各相关处室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具体办理、审核、答复等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批阅后,交至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答复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书必须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递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其中采取邮寄递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备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作为送达期限;采取邮寄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作为送达期限;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期限。 

  第十  厅办公室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核制度 

    

    为做好全厅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1.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信息,应首先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在发文单上勾选“全文公开”或“删减后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及“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属于应该公开发布的信息,可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六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上网前须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上网信息内容保障和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上网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八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包括建立互联网在线申请、信函和传真及当面申请等方式,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应急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发布时间:2022-11-29 16: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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