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矿安监管〔2021〕5号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全省非煤矿山秋冬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近期重大及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21〕27号)精神,超前防范秋冬季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秋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全省非煤矿山秋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近期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工作成果,防范秋冬季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现场核查率达10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项目专项执法检查率达100%;
(三)生产运行非煤露天矿山秋冬两季专项执法检查率不低于60%;
(四)生产运行非煤地下矿山秋冬两季专项执法检查率达100%;
(五)生产运行非煤矿山落后工艺设备淘汰率达100%。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坚持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条件现场复核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及延期核发,必须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力量对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严禁审批“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和独立选厂尾矿库。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改扩建矿山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严控建设项目基建期,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首采中段和首采矿块设计变更,建设项目确实需要首采中段和首采矿块设计变更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需组织现场核查是否存在“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现场核查确认书签字备查。
(二)狠抓非煤外包工程监管执法。深刻汲取白山、延边地区2起非煤外包工程事故教训,持续保持外包工程监管高压态势,按照监管权限,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力量持续开展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对存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违规作业现象严重的外包单位,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对问题隐患屡教不改的、发生亡人事故的外包单位清退出吉林省,彻底解决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混乱、事故易发频发的顽疾。
(三)严防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并确保台阶高度、台阶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安全平台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加强雨雪冰冻天气过后的检查,定期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边帮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因风雪、冰冻、雾霾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的,要坚决停工停产,撤离人员,杜绝冒险作业。 (四)聚焦地下矿山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地下矿山秋冬季节通风、动火、提升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风机开停制度,确保风速、风质、风量满足规程要求;冬季要在入风井口加装暖风设施,确保进入井下的空气温度符合生产要求,严禁利用自然通风和局部反风等缓解冻井问题。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监管,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入井动火作业。完善提升、运输和排水设备防冰冻措施,严防坠罐、跑车等事故发生。
(五)严格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有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定开展自查,发现矿山井下仍在使用非阻燃风筒、电缆、支护材料,油浸式电气设备,干式制动的运输人员、爆破器材、油料无轨设备等明令淘汰工艺设备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进行停产整改。
(六)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围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闭矿山的工作目标,大力推进证照不全擅自开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安全距离达不到300米等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工作。积极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停建停用时间超过3年且无力继续经营的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地区按照秋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六步工作法”,深入剖析前一阶段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大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辖区非煤矿山秋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各地区行动方案于9月2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非煤处,非煤处审核合格后,各地区要组织检查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项检查培训,统一检查标准,确定检查任务,并及时将行动方案传达到每一户非煤矿山企业。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6日至10月5日)。组织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对照秋冬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安排,对有关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自查自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直接监管的应急部门,市、县两级应急部门要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工作。
(三)露天矿山集中整治阶段(10月6日至10月31日)。各属地监管部门要列出辖区生产运行露天矿山清单,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集中监管力量对辖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型材开采矿山进行一次专项攻坚,围绕采场台阶边坡、产装运输、破碎加工、排土作业等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一面墙”开采、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足、采场交叉作业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严惩重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四)地下矿山及外包工程攻坚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县两级应急部门要采取“专家会诊”方式,围绕地下矿山企业以及外包施工单位预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等事故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企业再进行一轮全覆盖检查。检查过程中,一要对一线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停岗重新培训,坚决遏制“三违”作业;二要重点核对矿山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情况,发现未及时更换淘汰设备的,按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三要核查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建设施工、“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上限处罚。
(五)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辖区县级应急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秋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地区企业自查自改报告报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秋冬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地区,将进行督办提示、通报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清非煤矿山当前事故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消除消极懈怠思想,准确掌握辖区非煤矿山现状,认真剖析本地区大排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超前研判、主动作为,认真组织好非煤矿山秋冬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生产旺季和事故多发时段的安全防控工作措施,扎实有效抓好国庆假期、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期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行为和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用好用足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对重大典型隐患,一律比照事故进行停产整改并严肃查处;对关闭、破坏监控系统等危险情形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企业“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三)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加强“监管工作群”监管检查信息日报送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并于每月末填报非煤矿山秋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按照秋冬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提炼经验做法,总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外包工程监管等方面制度模板,建立完善“解剖式”执法、联合执法、专家会诊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解决“屡查屡罚挡不住事故”的问题。
(联系人:闫恒硕,电话/传真:0431-8079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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