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应急安全基础〔2021〕59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精神,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有关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请各地区结合辖区非煤矿山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8日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省金矿“1·10”“2·17”事故教训,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超前防范非煤矿山季节性安全风险,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吉安委办 〔2021〕35号)及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审核专项方案、图表任务清单、加强督导检查、督办提示通报问责“六步工作法”,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会诊试”安全隐患大排查,集中整顿清退承包能力不足的外包工程队伍,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混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二、重点排查内容
1.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重点排查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相关技术职称是否达到要求;项目部采矿、地质、机电等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所承揽工程需要;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作业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2.露天矿山:重点排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完善落实;采场、排土场边坡安全管理是否到位;运矿道路是否设置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排土场排土平台是否设置反坡、车档;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
3.尾矿库:重点排查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汛期前是否进行调洪库容验算;尾矿库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是否按要求推进安设并接入省级尾矿库远程监控平台等问题;“头顶库”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风险评估。
4.地下矿山:重点排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是否完善落实;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重点是建设期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是否按规程要求落实;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采空区是否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等问题。
三、组织形式
从2021年3月底至12月底,时间9个月,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各非煤矿山要结合重点排查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隐患自查内容。特别是地下矿山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头顶库”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季节和特殊时段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特点,采取专家会诊检查模式,对辖区生产运行的非煤矿山企业逐户进行执法检查。4—5月要突出抓好露天矿山、外包工程项目等复产复工、地下矿山防“桃花水”等方面安全大排查;6—9月要突出抓好尾矿库度汛安全大排查。9—12月要重点防范地下矿山火灾、坠罐跑车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大排查。
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超2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由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家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生产运行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率不低于辖区总数的20%。
省应急管理厅将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大排查行动方案制定、执法检查开展等情况进行督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组织。2021年初以来,全省已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起,死亡2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区要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2021〕43号)等文件要求,围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这条工作主线,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组织专家力量逐矿逐库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检查矿山企业100%。
(二)规范精准执法,严厉“打非治违”。各地区要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狠抓问题整改,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本次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要在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在大排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督办提示、通报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总结工作成果。请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于2021年3月29日前将本地区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要认真总结大排查工作成果,2022年1月12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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