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应急危化〔2020〕315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
(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以下简称《目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整治,全面提升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目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录》的发布实施,是推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整治、全面降低和管控危化品安全风险的具体举措。各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的定性评价标准,同推进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贯通起来,确保分类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精准化排查评估
《目录》明确列出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35项问题隐患,根据风险大小确定了暂扣许可、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等3类处置措施。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排,立即对照《目录》,组织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评估,对不符合安全条件企业逐企确定处置措施,实现“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推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企业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退出一批,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照《目录》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一)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经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属于限期改正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相应要求执行;辅助装置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三)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地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一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情况整治清单(联系人:芮洪斌、于文轩;电话:0431-80792670,80792676;邮箱:164811854@qq.com)。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企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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