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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风险减灾联〔2020〕178号

关于转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管理办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

办法》扎实开展2020年度综合减灾示范

社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

  现将《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减发〔2020〕1号)、《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减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开展好2020年度我省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的创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必须符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满足基本要素中组织管理、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力量建设、预案编制与演练、宣传教育和创建特色等九项基本要素,总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地在申报和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过程中,可适当加大对多灾易灾地区的创建和申报比例。在满足“九项基本要素”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情况下,每个县(市、区)限申报1-2个社区。已获得“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严格遵循“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动态管理、激励支持”的原则,对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评分参考表,按照社区申报、考察推荐、评审考核等程序,认真组织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上报工作。

  (二)各市(州)于8月31日前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拟推荐名单以市(州)应急管理局、市(州)地震局、市(州)气象局联合发文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材料电子版由各市州汇总后,请于9月20日前上报各厅局负责创建工作处室邮箱)。

  (三)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对今年申报的示范社区进行评估。对已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将实行动态管理,并视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创建和申报工作作为落实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具体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会商沟通,实现防灾减灾资源共享;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形成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打造示范品牌。各地要及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推广经验,确保创建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形成亮点特色,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活动。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活动。申请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的县级行政单位需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综合减灾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后,逐级申报。

  联 系 人:陈伟萍0431-80792698 18943681321

  电子邮箱:10038211@qq.com(省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王 航 0431-87958175  14794369529

  电子邮箱:810891547@qq.com(省气象局)

  联 系 人:姜 辉 13756067121

  电子邮箱:742824911@qq.com(省地震局)

 

  附件:1.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气象局 吉林省地震局

  2020年7月14日

发布时间:2020-07-15 13: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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