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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规划财务〔2020〕151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

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应急管理局,项目单位,省厅各有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产业指〔2020〕37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发挥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建设项目资金的最大效力,提高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保障项目落实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926号)执行,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见到实效。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厅和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的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要明晰责任,按照《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工作责任表》中责任落实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类项目有效实施。

  二、严格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一)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吉财采购〔2017〕997号)自行组织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内容和挪用采购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四)加强采购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避免闲置和浪费。

  三、建立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省厅和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及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关于批复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函》(吉财产业函〔2020〕893号),对应本单位项目绩效指标落实好绩效目标,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按照要求填写《2020年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项目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经费类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支出,执行财政厅下发的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培训费管理等办法规定。要求发票和合同(协议)、销货清单等附件完整、真实。

  (四)各项目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落实,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省应急管理厅将组成检查组,实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涉嫌违纪的由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专项资金下拨后,在规定时限内未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造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申报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项目单位要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根据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有关市(州)属地应急管理责任部门,由各有关市(州)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省厅将配合省财政厅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联系人:李天文,联系电话:0431-80792606,18343211919

 

  附件:1.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2.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工作责任表

        3.关于批复2020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函

        4.2020年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19日

发布时间:2020-06-19 11: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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