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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83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推进我省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现就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程序,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开展。

  (二)摸清底数、稳步闭库。摸清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底数,形成清单,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闭库工作任务,稳步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三)因库制宜、综合施策。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根据尾矿库特点,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简易闭库程序完成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三、工作目标

  吉林省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2020年底前全部闭库销号;闭库销号一批长期停用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尚未建设完工不再继续建设的基建期尾矿库;推进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工作。

  四、闭库工作实施

  (一)闭库治理责任。尾矿库闭库治理实施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实施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以上所述尾矿库闭库治理实施负责单位统称为尾矿库管理单位)

  (二)闭库治理实施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治理:

  1.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的;

  2.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3.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因各种原因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

  4.尚未建设完工不再继续建设的基建期尾矿库。

  (三)闭库治理内容。尾矿库闭库治理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尾矿库闭库工程地质勘察应包含尾矿坝勘察和周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现象勘察;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闭库设计未经审批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尾矿库闭库工程应当符合已批准的闭库设计文件和尾矿库施工验收相关规程要求。

  (四)闭库治理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尾矿库勘察、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二、三等尾矿库勘察、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2.四、五等尾矿库勘察、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五)闭库验收条件。“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1.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2.安全隐患治理完毕;

  3.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施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六)简易闭库要求。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30米的五等尾矿库的闭库工作,可履行下列简易闭库治理程序。

  1.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论证,确认尾矿库现状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采用尾砂回采、推平坝体、平整库区等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闭库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闭库治理方案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整治方案进行施工。闭库治理工程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附专家验收合格意见)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完成闭库。

  2.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专家组出具库区整治意见,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库区整治工程完成后,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完成闭库。

  (1)采取尾砂回采、推平坝体、平整库区、恢复植被等措施后,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尾矿库;

  (2)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尾矿库。

  五、销号工作实施

  (一)尾矿库销号条件。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批准销号,并向社会公告。

  1.由于历史原因已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无尾矿库明显特征的;

  2.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作其它设施并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

  3.尾砂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清除全部尾砂和坝体,不再堆存尾砂的;

  4.完成闭库治理,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和环保影响的,库区已复垦的。

  (二)尾矿库销号实施程序。尾矿库销号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经认定符合闭库有关情形的尾矿库,形成销号意见报告,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批准尾矿库销号的决定,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且不再建设的,由尾矿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注销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直接销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尾矿库闭库监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对列入闭库范围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对不主动实施闭库、不严格履行闭库程序、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尾矿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二)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后的管理工作。尾矿库管理单位按照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尾矿库闭库销号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尾矿库销号认定工作。对已完成闭库销号的尾矿库,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6日                  

发布时间:2020-04-17 15: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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