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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办〔2019〕263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

公开发布等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决策预公开及公众参与、政策解读、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信息公开考核等7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0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省应急管理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应急管理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做好拟公开审查;

  (五)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应急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执法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五)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起草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总责。

  第七条 拟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由拟稿人确定是否涉密、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办公室主任负责核定承接公文的涉密情况。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行政执法等政府信息,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应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包括建立互联网在线申请、信函和传真及当面申请等方式,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应急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决策预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制定决策预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第二条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定程序。

  第三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等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必须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和旁听有关会议的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增强决策透明度。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五条 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各起草处室牵头负责预公开工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

 

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读得懂、信得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注重省政府重大政策的解读工作,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规划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应急管理事项的,要通过参加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

  第二条 代省政府起草或牵头起草重大政策,在发布前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发新闻稿件、组织专家解读、准备部门解读材料、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吹风会、接受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等方面的方案。需要配发新闻稿件的,要经省应急厅厅长审签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播发。需要组织专家解读、准备部门解读材料的,需经省应急厅厅长审签后对外发布。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吹风会、接受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的,应安排熟悉业务、掌握情况的本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条 省政府重大政策发布后,涉及应急管理事项的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做好解读工作,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主动提供政策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信息,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注重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及政府网站的作用,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不断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以省安委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减灾委等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政策的处室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对于出台的重要政策,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应带头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

  第六条 规范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主要负责人审签。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将经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室实行退文处理。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政府信息公开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舆情监控和处置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减小和降低因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特制定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后,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舆情监控和处置回应工作,根据政府信息类别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二条 需重点监控和回应的舆情包括:

  (一)对应急管理法规和重大决策、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非法违法和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第三条 对各类舆情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让该热的热起来、该冷的冷下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杂音噪音。

  第四条 对社会热点问题,科学分析、正面回应、有效引导,做到第一时间公开信息、传递真相,第一时间先声夺人、首发定调,使真相走在猜测甚至谣言前面。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

  (一)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启动应急舆情监测机制,及时研判、处置,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工作,及时反馈情况、评估影响、制定对策。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以快捷方式(打电话、发信息、微信等)通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请求协助应对突发事件舆情;

  (二)一般性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统筹组织协调。

  第六条 除突发事件类政府信息,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舆情监控与处置回应工作,由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

  (一)对各类舆情进行认真甄别,发现虚假、断章取义等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报请厅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第一时间处置;

  (二)发布的政府信息确有错误的,第一时间及时更正,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散布不实舆情影响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别是散布虚假事故灾害信息、遇难人数、失联人数等影响社会稳定或给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冲击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惩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

  (四)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到位;

  (五)公开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三)夯实政务“五公开”工作内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重大政策的解读工作。坚持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五)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六)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更新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微信公众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二)良好等次: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达标等次: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达标等次: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三)考核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发通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28 15: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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