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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235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的要求,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17日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本规范用语适用于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的用语。

 

第二章 监督检查用语

 

  第四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使用“你好!我们是XX应急管理厅(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等用语。

  第五条 到现场进行行政检查时,应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使用“我们依法到你单位进行XX(具体事项)检查,请你协助”等用语。

  第六条 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时,应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使用“请出示你的XX(证件完整名称)证件”等用语。

  第七条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使用“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等用语。

  第八条 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使用“根据《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现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XX当场处罚决定”等用语。

  第九条 警告当事人改正错误,使用“希望你以后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再出现类似行为”等用语。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减免处罚时,:使用“对不起,我们这是按……规定处理的,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执行法律,请你理解”等用语。

  第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简易程序)时,使用“同志,你的XX行为违反了《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并根据《XX》第XX条XX款XX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场处以XX元罚款,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等用语。

  第十二条 告知权利(简易程序)时,使用“如果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用语。

  第十三条 请见证人作证时,使用“同志你好,请你见证我们依法进行的执法程序,谢谢!”等用语。

  第十四条 请见证人在制作的文书上签字时,使用“请你核实,如果我们的取证无误,请签字,谢谢”等用语。

  第十五条 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时,使用“你好,我们是XX单位的,请问负责人是哪一位,在哪儿”等用语。

  第十六条 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使用“你好,我们想了解一下XX方面的情况,请你介绍一下,谢谢”等用语。

  第十七条 要求检查现场时,使用“请你带我们去现场检查一下,谢谢”等用语。

  第十八条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使用“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供XX(相关许可证明),请立即停止该行为”等用语。

  第十九条 扣留物品、设施、设备的,使用“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依据《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要暂扣违法现场中的XX物品和正在使用的XX,请你配合”等用语。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应当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使用“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你提供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等用语。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经常使用的用语: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XX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要求当事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使用“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按手印)”等用语。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使用“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等用语。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使用“谢谢!谢谢你的配合,再见”等用语。

  第二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应当向当事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使用“经调查,你(单位)的XX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处罚种类和幅度);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等用语。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使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等用语。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使用“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等用语。

  第二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使用“经查实,你(单位)有XX行为,违反了《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单位)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等用语。

  第二十八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使用“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等用语。

  第二十九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使用“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等用语。

  第三十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使用“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等用语。

  第三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使用“根据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缴纳罚款XX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用语。

  第三十二条 如遇当事人妨碍行政执法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时,使用“请你保持冷静!我们是XX的行政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行为(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你配合”等用语。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用语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的常用语:

  (一)您好,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二)请您把有关材料交给我,我审核一下,请稍等;

  (三)您所申请的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发给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请您保管好;

  (四)对不起,您所申请的事项,材料中xx有误,您可以当场更正,或重新提交;

  (五)对不起,您的申请材料中XX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麻烦您按照《一次性告知书》上的办理要求,补齐后再办;

  (六)对不起,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我们职权范围,您应向XX机关XX部门提出申请,现发给您《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对不起,我们依据XX法律规定,对您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理由如下……。对本决定不服,您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于您的申请,根据XX规定,本部门将在XX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请您把本人(单位)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留下,以便我们通知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九)您好,您(单位)申请的XX事项,我单位已经做出行政许可,请您签收。

 

第四章 行政强制用语

 

  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时的常用语

  (一)您好,我们是XX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你(单位)的XX行为违反了《XX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你(单位)必须立即停止XX行为(在XX日内拆除、恢复原状),否则将承担XX法律责任。希望你能配合;

  (二)你好,为了查清XX案情,依照《XX法》第XX条第XX款关于XX规定,我们将对XX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这是《XX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XX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谢谢你的配合;

  (三)你好,依照《XX法》第XX条第XX款关于XX规定,我们将对已经生效的《XX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你配合,如妨碍公务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合作。

 

第五章 听证用语

 

  第三十五条 开听证会时应当善听慎言、语言规范、语气庄重,语速适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使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或者表现出对双方当事人态度上的差异。在听证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用语:

  (一)请你围绕听证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理由,正面回答提出的问题;

  (二)这些事情刚才你陈述过了,由于时间关系,请不要再作重复;

  (三)请根据你的听证请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请注意听证秩序,遵守听证纪律,让对方把话说完。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请不要向对方发问;

  (五)旁听人员请遵守听证纪律,保持肃静;

  (六)这是听证笔录,请你认真阅看,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七)请你保持冷静。听证过程中我们已充分注意到你反映的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一定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慎重作出的。

 

第六章 专业性规范用语

 

第一节 安全生产用语

 

  第三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用语:

  (一)你单位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二)XX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XX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你单位未按照《XX》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七)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九)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十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XX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十三)你单位XX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XX部门审查同意;

  (十四)你们施工的XX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十五)你单位XX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十六)你单位XX,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你单位XX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八)你单位XX,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十九)你单位未为XX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你单位XX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二十一)在XX,你单位存在违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二)你单位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二十三)你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XX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十四)你单位对XX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二十五)你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XX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十六)你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十七)你单位未对xx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八)你单位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行为;

  (二十九)你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为;

  (三十)你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十一)你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十二)你单位存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十三)你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XX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三十四)你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XX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十五)你单位XX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三十六)你单位与从业人员违规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十七)你单位XX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三十八)你单位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十九)你单位不具备《XX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节 防洪用语

 

  第三十七条 开展防洪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用语:

  (一)XX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二)XX违反《XX》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XX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XX违反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XX未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六)XX防洪工程设施未依法经过验收;

  (七)XX存在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的行为;

  (八)XX存在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水文、通信设施的行为;

  (九)XX存在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十)XX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用语

 

  第三十八条 开展煤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XX煤矿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行为;

  (二)XX存在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行为;

  (三)你单位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四)你单位煤矿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五)你单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六)你单位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七)你单位XX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八)你单位XX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你单位XX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

  (十)你单位XX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你单位XX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二)你单位XX煤矿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行为;

  (十三)你单位XX煤矿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行为;

  (十四)你单位XX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五)你单位存在,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为;

  (十六)你单位存在,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七)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十八)你单位存在,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

  (十九)你单位存在,未依照《XX》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二十)你单位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

  (二十一)你单位存在,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为;

  (二十二)你单位存在,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为。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用语

 

  第三十九条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你单位存在,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为;

  (三)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

  (四)你单位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为;

  (五)你单位存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

  (六)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七)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八)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九)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十)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十一)你单位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十二)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十三)你单位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十四)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十五)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十六)你单位存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十七)你单位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十八)你单位存在,未依照《XX》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九)你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二十)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一)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二)你单位存在,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三)你单位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二十四)你单位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XX》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五)你单位存在,向不具有《XX》XX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十六)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你单位存在,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你单位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九)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用语

 

  第四十条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存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你在经营中存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你在经营中存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语

 

  第四十一条 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你单位存在,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三)你单位存在,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你单位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你单位存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你单位存在,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七)你单位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八)你单位存在,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XX》规定要求;

  (九)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十)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用语

 

  第四十二条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存在,违反《XX》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二)你单位存在,违反《XX》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三)你单位存在,违反《XX》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你单位存在,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用语

 

  第四十三条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存在,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

  (二)你单位存在,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

  (三)你单位存在,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四)你单位存在,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用语

 

  第四十四条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常用语:

  (一)你单位主要负责人XX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存在不立即组织抢救;

  (二)你单位主要负责人XX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你单位XX(个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四)你单位及XX(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隐瞒不报(谎报、迟报);

  (五)你单位及XX(个人)存在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六)你单位及XX(个人)存在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行为;

  (七)你单位及XX(个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你单位及XX(个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九)你单位存在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十)你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十一)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第七章 执法行为音像记录用语指引

 

  第四十五条 告知行政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依据时,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规定,今天我们对你单位开展XX行政检查,并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等用语。

  第一次询问时使用,以后询问可以不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本次执法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请你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等用语。

  第四十七条 确定现场执法时间与音像记录设备的时间时,使用“请问,现在是北京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对不”等用语。

  第四十八条 明示询问检查、询问地点时,使用“为了便于录音录像工作,请你确认一下,我们今天现在检查、询问所处的具体地点是在什么地方”等用语。

  第四十九条 确认检查、询问与录音、录像地点的一致性时,使用“请你确认一下,我们今天检查的具体位置与录音录像地点、询问笔录记载地点是否一致”等用语。

  第五十条 确认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询问录音录像记录的一致性时,使用“请你确认一下,向你询问时制作笔录记载内容与同步询问录音录像记录是否一致”等用语。

  第五十一条 中止询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询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执法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并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使用“XX时XX分因技术故障原因暂停询问和录音、录像,目前故障已经排除,现在继续询问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前时间是XX时XX分,请确认一下录音录像系统时间与现在北京时间是否一致”等用语。

  第五十二条 告知被检查单位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的时间,使用“今天我们的检查、询问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自XX时XX分开始,至XX时XX分,历时XX小时XX分钟。未出现间断,请你证实一下,情况是否属实”等用语。

  第五十三条 提醒被询问人要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时,使用“今天的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请你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同时请你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作虚假陈述和辩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等用语。

  第五十四条 录音录像过程中,向被询问人提出核对询问笔录无误的要求时,使用“今天对你的询问笔录已交你阅读核对,请你证实一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等用语。

  第五十五条 录音录像过程中,当补充和改正询问笔录完成后,向被询问人提出核对询问笔录时,使用:“刚才已经按照你补充和改正的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了补充和改正,请你再次阅读核对,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等用语。

 

第八章 接待来访用语

 

  第五十六条 有人来访时,应向来访人问好,使用“(应先起立)你好,请问你有什么事需要帮助?找哪位”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了解来意后,使用“请坐,请你谈谈详细情况(请问有资料吗?)”等用语。

  第五十八条 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使用“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你稍待片刻,我马上就回来”等用语。

  第五十九条 当群众(当事人)办完事离开时,使用“再见,请慢走”等用语。

  第六十条 当群众(当事人)来访遇到开会时,使用“对不起,我们正在开会,请你等一会或下次再来,好吗”等用语。

  第六十一条 对方找错门了时,使用“对不起,我们这里没有这个人,需要我帮助吗?”等用语。

  第六十二条 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使用“他有事外出,你有什么事需要我转告吗?”等用语。

  第六十三条 经办人不在,使用“经办的同志不在,请留下联系电话号码或请你改日再来”等用语。

  第六十四条 自己正在办理另一件事时,使用“对不起,我手头上正有个急事要办,请你坐下稍等一会”等用语。

  第六十五条 对方要办的事不属本部门管辖的,使用“对不起,你要办的事由XX部门负责,请你直接到那里联系,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等用语。

  第六十六条 了解情况完毕时,使用“请留下姓名、联系电话,我们会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你(的)”等用语。

  第六十七条 遇到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来访者,应向其告知权利,使用“如果你(单位)对我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你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相应的规定要求)”等用语。

 

第九章 接打电话用语

 

  第六十八条 接打电话的常用语:

  (一)你好,这里是XX,请问有什么事吗?

  (二)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讲。

  (三)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放心,我们会尽快处理好这件事,感谢你对我们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

  (四)对不起,我听不清楚,请你再重复一遍好吗?

  (五)好的,我一定会尽快(催促)处理。

  (六)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七)请你先别急,有什么事慢慢说。

  (八)你提的建议很好,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六十九条 不能立即回答对方时,使用“对不起,这件事要请示(研究)一下,我们会尽快给你答复(的)”等用语。

  第七十条 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使用“对不起,他不在,请稍后再打来(需要我转告吗?)”等用语。

  第七十一条 通话完毕时,使用“再见(谢谢),麻烦了”等用语。

  第七十二条 催办急事,使用“这个事情很急,麻烦你抓紧时间给予办理,谢谢”等用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另行制定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9-18 09: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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