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应急危化〔2019〕220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
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
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以下简称“两个导则”)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立即组织辖区内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发证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两个导则,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有关园区和企业要按照两个导则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五落实”,确保风险可控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各地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查情况报省厅。
二、各地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作为重要执法检查内容,对于相关企业不严格按导则开展隐患排查,没有自行排查出的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进行整改也不制定整改方案并做到“五落实”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罚。
三、各有关市、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督促组织辖区内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要将园区风险等评估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同时,各地还要严格落实景俊海省长关于“对于危化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在原有存量基础上,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夯实安全链,促进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和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要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违法、非法建设问题。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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