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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9〕43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

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从4月底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执法检查和“体检”工作进展情况,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 7月2日前将专项执法总结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雨中,联系电话:0431-80792630(带传真)。电子邮箱:zyz@jlsafety.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精神,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各行业重特大事故教训,巩固全省煤矿“冬春会战”专项整治和高风险矿井安全“会诊”、“论证”成果,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体检”工作,严密防控重大风险,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会诊”“论证”“体检”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确保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

  三、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企业。重点检查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的煤矿,

  督促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四、检查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重点检查内容。在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重点内容基础上,落实两个《通知》要求,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和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煤矿行业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内容。建设矿井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煤矿关闭情况。

  五、检查方式

  省督导组对各产煤(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和自查自改及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及“双随机”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延伸抽查重点煤矿企业。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8处高风险矿井的“体检”工作。

  六、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监局、吉林省能源局组成。对全省各产煤矿市(州)专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一组

  组  长:卜庆安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永胜 省应急管理厅煤监二处处长

  成  员:柴克岩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综合处处长

  刘海鹰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调研员

  第二组

  组  长:冀文彬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庆山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

  成  员:王建明 省应急管理厅煤监一处处长

  高春宝 省应急管理厅煤监一处副处长

  第一组负责检查检查辽源、长春和吉林。

  第二组负责检查白山、通化、延边和金宝屯煤矿。

  省能源局按照方案要求,自行开展专项检查,负责督促检查全省建设、技改、待关闭煤矿。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监察机构按要求对辖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结果由组长签字,并存档备查。按要求组织辖区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存档。隐患问题整改要闭合。

  七、时间安排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进一步细化专项检查工作。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从严从实开展检查,防止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依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严格对标对表,开展自检自改。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按规定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按照“体检”工作安排完成自检自改的高风险煤矿,要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再次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对策措施。

  (三)结合安全“体检”,推进专项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统筹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与专项执法检查的关系,处理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优先完成2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的“论证”与“体检”,完成8处高风险煤矿“体检”,对尚未“体检”的高风险煤矿和C类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合并开展;对高风险煤矿,必须明确提出处置意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抓好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尤其是对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要重点督促落实。对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要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一律实施现场核查验收,同时要根据本地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挥执法效力,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检自改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12350举报平台作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查实的重大隐患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04 15: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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