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复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应急厅函〔2019〕75号)收悉。现将意见与建议反馈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款“突出矿井应建立防突预警机制,进行分级预警”,建议明确分级预警。
二、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建议明确鼓励的方式,否则没有实际操作性。
三、第十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可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但若是根据第十四条细则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第一款中的实际测定与第二段中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可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两者表述是否存在矛盾,供参考。
四、第十四条第二款“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建议修改为“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始鉴深度相同,始鉴深度是指鉴定是的深度)”。
五、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具备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的仪器设备”,建议根据矿井规模明确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的仪器设备及数量。
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80米的作业期间”与原规定“距离小于60米”是否做出调整,新规定中字体并未加粗。
七、第二十九条“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建议修改为“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除外)。”
八、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突出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由防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议调整为“工作面突出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由防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或人工形成报告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九、第七十八条 “在井巷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仍应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穿过煤层,直至全断面进入顶(底)板5m以上,并且在此期间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四周有足够的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和前方的超前距”,建议明确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和前方的超前距。
十、第九十一条“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建议急倾斜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的采煤方法,确如何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放顶煤段的煤层突出危险性。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连续监测分析瓦斯涌出异常变化,观测工作面突出预兆,并根据观测和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停止作业并,提前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情况紧急时立即撤出人员”中,建议将“并根据”中的“并”字删掉;“....停止作业并,提前...”中的“并”字应放在“提前”的前面。
十二、新版防突细则通篇只说了煤与瓦斯、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防治规定,没有提及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防治规定。建议将煤与瓦斯突出的字样修改为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字样。
此复。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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