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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办〔2018〕46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软环境建设

曝光和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软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软环境建设曝光和定期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软环境建设曝光和定期通报制度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0日

 

 

 

软环境建设曝光和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吉发〔2016〕20号)要求,深入落实全省“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大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第三条 积极为安全发展营造良好软环境舆论氛围,强化工作“转观念、强作风、提素质、铸铁军”这一主线,增强服务理念,加大涉软工作的曝光力度,定期通报涉软案例。

  第四条 立足倡导和发扬良好的工作作风,营造加快发展的人文环境、勤政为民的服务环境、科学稳定的政策环境、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权责清晰的责任环境,提高软环境建设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目标任务

  (一)从实际出发,抓住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治痼疾,重点突破,带动全面,从严厉整治现实问题入手,助推软环境建设工作服务于应急管理工作总体形势向好。

  (二)围绕改革,转变“六大观念”、强化“五大作风”,强执法、弱管理、减审批,使全局软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三)优化整体环境。通过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通报和典型宣传,使机关作风有明显改善,使企业和广大群众软环境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六条 曝光和通报内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顾大局、各行其是、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至上、政令不畅等问题。

  (二)机关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行政审批中办事程序繁琐、审批手续复杂,告知事项不明晰、让群众来回跑路等问题。

  (四)在窗口服务中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推三阻四、相互“踢球”等问题。

  (五)不讲信用、不践行承诺、言行不一、损毁单位形象等诚信建设问题。

  (六)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野蛮执法等问题。

  (七)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违规执法、向单位和个人摊派商品资金、随意检查、多头检查等涉企“四乱”等行为。

  第七条 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围绕改革,转变观念、强化作风,依法监督、转变职能,勇于作为、敢于担当,讲规矩、守纪律进行典型挖掘和报道。

  第八条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围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类建立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组织开展抽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等先进事例。

  第九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大缩减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抓好审批办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曝光和通报载体

  (一)利用召开应急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时机,发布应急管理工作软环境建设工作信息。

  (二)通过省厅网站,发布曝光和通报要闻。

  (三)加强本级各类阵地宣传,开辟“软环境建设曝光台”。

  (四)发挥省级各类主流媒体优势,出版和发布软环境工作专题报道。

  第十一条积极组织参与全省软环境建设公益广告大赛,在厅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组织开展软环境建设公益广告制作活动。

  第十二条开展软环境建设宣传月活动。在5月份组织开展全省软环境建设宣传月活动中,加大应急管理工作软环境建设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宣传质量。

  第十三条 各涉软处(室)、直属单位,每月5日前将建设情况等信息上报机关党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曝光和通报举措

  (一)各涉软处(室)、直属单位指定专职信息联络员,确定并上报本处(室)、单位曝光和定期通报的内容。

  (二)依据优化软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涉软处(室)、直属单位涉软案件发生后,5日内上报厅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宣教办指定新闻宣传通讯员负责新闻稿件的调度、审核、报送等工作,深入宣传加强软环境建设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同步扩大软环境建设工作的曝光和通报。

  (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在各个媒体的软环境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12-11 14: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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