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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应急危化〔2018〕3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直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巴音朝鲁书记、景俊海省长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批示指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强化工作措施,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将近年来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机制梳理如下,请持续抓好落实。

  一、持续强化源头管控机制

  (一)实施建设项目入园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规定,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规定,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二)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

  (三)实施行政审批联合把关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工信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联发〔2017〕213号),规定在高危项目立项核准、规划选址时,实施发改、住建、工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方可核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严格高危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审批关口。

  (四)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等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取得使用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8〕12号)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相关程序。

  二、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风险控管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机制),并持续改进和完善;新建企业要在运行一年内完成双重机制建设,并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

  (一)实施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规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对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直接判定为红色: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吉安监管危化〔2016〕72号)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并结合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确定不同级别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定期检查。

  (三)实施风险研判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规定,各危化品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重点对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和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并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治理及降低风险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储罐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制,并向社会做出公告。

  (四)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确定为重大隐患的,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办2014)18号)规定,实施挂牌督办。

  (五)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等规定,《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6〕116号),从源头管控、双重机制建设、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管控、应急救援等方面制定了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

  三、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一)实施年度执法检查。根据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数量等,确保年度执法有章可循。

  (二)实施重点时段督查。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和“两会”、重大政治活动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实施季度督查检查。第一季度,重点是确保“两节”、“两会”等重点时段生产安全。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加大重点设施、重点部位检查频次,特别是低温、大雪等恶劣天气,防止因雪大压断管线、低温造成物料冻凝等现象发生。第二季度,针对气温回暖特点,组织开展危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治理,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季度,重点是针对暴雨、雷电气候增多特点,实施汛期安全整治,重点排查检查易受水害威胁企业和受潮、遇水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物料及产成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加强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有效防范雷击引发事故。第四季度,针对气候干燥、气温变化较大和年底前赶任务等特点,重点排查检查企业防静电、防渗漏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前部署和检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四)实施专项督查检查。根据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暴露出的突出性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针对特定内容和对象开展集中打击或整治,如特殊作业专项治理、罐区专项治理等。暴露出的突出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时,可联合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整治。

  (五)实施规范性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部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部局第24号令)等规定,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等要求确定检查重点。

  (六)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设立12350举报专线,各级安全监管局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及举报工作。对于举报人反应的隐患及问题,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信访或举报人进行反馈。对举报属实的,按标准颁发奖金。

  四、实施事故教训推进工作机制

  (一)实施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所有较大事故一律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经省安委办组织审查后方可报市(州)政府批准。

  (二)实施事故约谈制度。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18〕12号)规定,根据事故情况,由省安委会、省安委办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分别约谈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州)级政府领导。

  (三)实施事故企业停产整改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规定,对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0月25日

发布时间:2018-10-25 15: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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