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8〕10号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
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规范2018年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确保按标准和要求完成我省煤炭行业去产能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体
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去产能退出煤矿验收工作。
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能负责全省煤炭去产能终验工作,长春市、吉林市、白山市、延边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去产能初验和申报终验工作。
二、验收内容
验收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拆除、井口封闭、证照注销、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奖补资金使用等内容,确保产能不可恢复。
三、验收时间
初验和申报终验工作在10月31日(吉煤集团2018年延期关闭的3处矿井在11月15日)前完成,初验后及时将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意见表等内容)上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最终验收,终验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含吉煤集团2018年延期关闭的3处矿井)。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集中终验工作,各验收单位在终验结束后,针对本部门职能对应的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的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意见表等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成验收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由市(州)、县(市、区)去产能验收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填写《吉林省煤矿企业去产能验收意见表》,并签字(盖章)确认,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与申报终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不合格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完毕的取消奖补(补助)资格。在全部初验工作结束后,市(州)验收报告最晚不迟于11月20日上报至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门人员,针对本部门职能对应的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现场集中终验工作,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集中终验的成员单位,要自行开展终验,终验合格的,要在验收意见表上签字确认;终验不合格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时限。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展的终验工作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按照“谁验收、谁复查”的原则,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验收后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复查并签字确认,落实煤炭去产能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
(三)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确保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4.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奖补(补助)资金及债务处置情况验收工作表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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