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非煤〔2018〕256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明确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作业的,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二、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向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请各地区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到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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