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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危化〔2018〕215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

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建设

  (一)橇装式加油装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规定。

  (三)橇装式加油装置应做为整体产品,由依法设立的供货商整体供应。生产、安装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质量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油罐的防火防爆性能和自动灭火器的性能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测试认证,测试认证应当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橇装式加油装置总平面布置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五)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5〕19号)规定,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关于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运行管理

  橇装式加油装置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加油站作业安规范》(AQ3010)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对外经营的还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由于橇装式加油装置属于定型设备,建设时不需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各地要加强对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行单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台账,对外经营的要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192号)自行废止。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发布时间:2018-08-17 15: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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