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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8〕86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现就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原则,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完善事故分级调查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行“政府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事故发生后,相关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三、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四、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典型的一般事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直接挂牌督办。

  五、完善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完善跨地区协同调查制度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七、完善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储备,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八、完善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发布时间:2018-08-08 11: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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